【公司】DAY136周三学民法——物的分类
一动与不动
以物的空间位置能否方便转移而不损害物的用途与价值为标准,物被分为动与不动。这一分类是各民法上对物的最基本的分类。
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和动。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动
动,是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与用途的物。例如,座钟电视机桌子书架,等等,绝大多数物都属于此类,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各种自然力也可归为动。
2.不动
不动,是按其性质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不经毁损就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不动包括土地与土地定着物。
1土地
土地是指一定范围的地球表面及其上下空间范围,包括江河湖海等水域及其上下空间。
①土地表面的支配范围较为确定。
②对土地上空及地下的可延伸范围除非法律专门规定在理论上并无限度,但这仍不得超过依人类现有手段可能支配的范围,同时这一范围的确定也不得违背公秩序与善良风俗。
③对包含于土地地下部分的有特殊价值的组成部分,如矿藏,我规定矿藏归家所有,将矿藏自所在土地独立出专门对待。
2定着物
定着物,是指紧密依附于土地,但因有独立用途而不属于土地本身的物,例如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在土地上生长的林木等。
1区分可设定物权的类型
①根据我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除可设定所有权外,还可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限制物权;
②对于动,除了所有权,仅限于设定质权与留置权两项限制物权。
2区分物权变动要件
我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24条规定动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区分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的不同确定方法
①涉不动民事纠纷一般由不动所在地法管辖如是涉外纠纷则应适用不动所在地法律;
②涉动民事纠纷在这一问题上则灵活多样。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根据流通能力又称融通性的强弱,物被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
流通物是法律对其流通性并无专门禁止或限制,得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大部分物都属于流通物。
2.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物的流通范围渠道方式参与主体等均进行明确限定的物。
主要包括
1麻醉药品毒品等,出于公安全的考虑,此类物品的生流通使用保管等各环节均有严格控制,禁止私自随意买卖;
2执行家指令性计
划购销的物资,如某些大型成套设备原油等;
3私人收藏的文物不得擅自出售给外人;
4假冒伪劣品变质有害的食品药品等,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处置,不得自由流通;
5法律规定可以归家也可以归某些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基础设施,如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流通的物。
3.禁止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是依法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的物。
1禁止的流通仅指在市场上转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而既不能包括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更不能涵盖商业流通的全部形态。
2禁止流通物在我主要是因某物被规定为专属财,不得为其他民事主体通过流通手段取得所有权而生。如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防资无线电频谱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等只能归家所有,法律规定归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其他民事主体也无从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故为禁止流通物。
3另外法律规定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虽然可以通过征收而归有,但征收不是法律行为,而除此之外并无将此类财所有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渠道,故也实为禁止流通物。
4很多财虽名为禁止流通物,但出于物尽其用的考虑,不可能完全禁止一切面向市场的流通。例如城市土地虽归家专有而不得转让所有权,但这并不妨碍家向民事主体基于商业途径如拍卖有偿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允许建设用地使用权广泛参与市场流通。
上述分类在民法上的意义是确定民事主体实施相关行为的效力,违反关于物的禁止流通与限制流通规定的流通行为,属于违反强行法的行为,将引起相关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依物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性质,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1.特定物
特定物是具有独特性质,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它既包括因物理属性而独一无二的物,如徐悲鸿的奔马图真迹,又包括本非独特,但被打上公认的特定化烙印,而生成的特定物,如徐悲鸿创作时常常使用的一方砚台。
2.种类物
种类物是具有相同物理属性,可以用度量衡加以计量且可以同质替代的物,如大米汽油货币等。
1种类物也可以特定化,即由于有关当事人的指定行为,使种类物集合的特定部分或个体分离,而成为特定化的种类物,如顾客在商场同款自行车选要购买的那一辆。
2特定化的种类物仅仅体现了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有限当事人对物的特定化要求,既不具有社会公认效应,也不能改变同类物之间的同性质与相互可替代性,因此仍属于种类物。
1若以特定物为债履行的标的,标的物灭失义人免去交付义,权利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或保险赔偿。
2若以种类物为履行标的,标的物灭失,包括已经特定化的标的物灭失时,债人须以同类物替代履行。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以物是否可以不损害其用途与改变其性质的实物分割,可将物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可分物
可分物是可以实物分割而不损害其用途不改变其性质的物,如布料大米牛奶等。
2.不可分物
不可分物是无法实物分割,在更多的情况下则是实物分割会损害物的原有用途改变其原有性质的物,如一件衣裳一头牛一辆汽车等。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分对于解决债的履行有财的分割等问题具有法律意义
1对可分有物可采用实物分割,对不可分有物只能采取变价分割与作价补偿的方法。
2在同一个多数人之债,若债的履行标的为不可分物,此债为连带之债,即债人应认为是连带债人,债权人应认为是连带债权人;反之,如果履行标的为可分物则生按份之债。
五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物在用途上相互主辅关系所处地位不同,物可被分为主物与从物。
1.概念
两个物都能单独存在,但需同使用,其一物起主要作用,另一物起辅助作用。其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如锁与钥匙关系就是主物与从物关系。
2.主从关系的相对性
主物与从物间的主从关系是相对的,从物并非离开主物就不能独立存在,亦不是没有自己的经济价值,只是在功能发挥上须辅助主物,这一点将从物与物的组成部分区分开。例如房屋与构成房屋的砖瓦就是物与物的组成部分的关系,而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1法律如无相反规定,主物所有权人同时应为从物所有权人。
2如果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或约定,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应随同转移。
六原物与孳息物与物之间的相生关系
1.原物
原物是依自然规律或法律规定可以生新物的物。
2.孳息
由原物生的新物就是孳息。
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孳息分为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自然孳息是原物依自然规律生的新物,如树上掉落的果实,母牛生之牛犊等。
2法定孳息是原物依据法律规定生的新物,如存款利息股票红利房屋租金等。
将物区分为原物和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原物所生利益的归属。
我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惯取得。
七独立物与集合物物的独立性程度
1.独立物
独立物是指依据自然属性而独立存在自成一体,并与其他物保持符合社会惯的界限的物,如一块手表一幅画等。
2.集合物
集合物是由多个独立物组成,在功能上被社会观念或交易惯视为一个整体的物的集群,如一个企业的全部财综合体。
1对于独立物可设定完整的物权。
2但对于集合物,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对其存在一个综括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更多的情况下,集合物只是作为集合买卖的合同之债的客体,而不是物权的客体,对其仅存在的是由针对其要素的各个独立物的独立物权组成的权利束。
真题部分
1.2017年专C判断分析题不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不动权属证书时发生效力。
2.2022年专B判断分析题矿藏水流除属于家所有的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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